2020年,消费者林女士花了近30万元,在南京一家表行的劳力士专柜买了一块女表,发现手表走时存在明显偏差,便与销售方发生了纠纷,后经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发现,该手表为11年前库存手表。昨天,江苏省消保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约谈了购物中心和该品牌专柜。 随后,她找到周大福钟表行进行核实。周大福钟表行劳力士专柜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可不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品牌的意思是不需要给客人提供手表的生产日期,客人没有权利知道手表是什么时候生产的,品牌方不帮你查。” 对于林女士的问题,目前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和商场方都已经介入,此事也引发广泛关注。那么,名表的生产日期究竟要不要向消费者公开呢? 针对税源高度集中的特点,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创造性地建立大企业税收联络员制度,分级分类建立起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及产业平台的税收基础数据,实现月月实时跟踪;将纳税服务延伸至上下游行业,从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角度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点对点问计问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贯彻落实便民春风行动要求,积极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微信、微博、纳税人讲堂等线上渠道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等涉税专业服务组织重要作用,积极服务和助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销售的手表真的不能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吗?记者走访发现,同样是瑞士名表,“积家”和“万国”等品牌手表在专柜出售的时候,吊牌上详细记录了手表的产地、保修期、生产日期等信息,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见,手表品牌不同,对待消费者的态度也大不相同。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纠纷发生后,作为手表生产企业,劳力士品牌本应当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相应手续,妥善处理纠纷。但在整个过程中,劳力士品牌方没有和消费者有任何直接沟通,仅由经销商周大福钟表行代为传达观点,这种消极应对、知法违法的行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视、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 花30万买到11年前库存劳力士表 江苏省消保委:手表生产日期应售前标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全力打造职工书屋。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在新消费形势下,消费者对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手表的生产日期不应当、也完全没有必要成为商业秘密,经营者不标注生产日期,故意营造高端神秘感这一行业规则,这样的营销手段需要进行彻底变革。傅峥说:“现行市场下经营者不标注生产日期,或者说这是一种营销手段,这其实是需要彻底变革。江苏省消保委建议,企业应当顺应消费发展新趋势,呼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优化生产链,精仿手表对手表生产日期进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费者充分的选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这一商品由于其使用特性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目前国家也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谓“名表”会根据传统商业习惯,故意不对生产日期进行标注,从而刻意营造出一些手表的神秘感,营造品牌价值。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商家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负责人傅峥说:“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享有知情权的,知情权应该是从销售延续到售后的整个过程。在本次维权事件中,在交易发生之后,尤其是纠纷发生之时,消费者因为对于产品是否存在二次销售以及生产产生了疑问,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如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产地等基本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商家应该积极披露。” 央广网南京6月11日消息(记者景明 江苏台记者孙茂强)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20年,消费者林女士花了近30万元,在南京一家表行的劳力士专柜买了一块女表,发现手表走时存在明显偏差,便与销售方发生了纠纷,后经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发现,该手表为11年前库存手表。复刻表,昨天,江苏省消保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约谈了购物中心和该品牌专柜。 2020年6月,消费者林女士在南京金鹰购物中心周大福钟表行劳力士专柜购买了一块劳力士日志型带钻玫瑰金女表,售价为299700元,戴了一段时间后,林女士发现手表走时明显不准。“发现这个表有时快、有时慢,差不多一个月快慢正负值达20到30分钟,一天算下来1分钟左右。”林女士说。 之后,林女士去了南京多家名表维修中心,多方求证后得到的答案让她非常震惊。“基本确认我这块表是2009年的,也就是说,我花原价购买了一块11年的库存表。劳力士水鬼N厂”她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