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查无实据,法院难以采信、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张若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张若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中新财经2月8日电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若松受贿330万元,事实清楚,高仿表。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对此,张若松辩称其未收到过330万元;18万元的机票费用是其与季某共同经营某公司期间资金流转所用的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和对外开展业务,并非其收受的贿赂款;张若松不具有职务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该公司即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回力公司”)。 在一审判决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张若松从重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若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定书显示,张若松利用担任回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行使市场、销售、品牌推广等管理权限,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复刻手表。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梦鹿公司实际经营人季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330万元,并要求季某为其支付出行机票费用共计18万余元及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贿款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