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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美女七夕节弄丢劳力士男友索赔58000元:借给你戴的

浏览量:360 | 时间:2022-10-30 03:19:27


  不过,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陈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据为王!复刻手表,在诉讼过程中,即使你的说法合理,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由于小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所以一审败诉后再上诉又被驳回。就像错换人生28年案,虽然很多人支持“偷换”的说法,但是没有手环等重要证据,最终许妈一方还是以遗憾收场。

  酒精的作用之下,小李毫不犹豫地摘下腕上的劳力士手表递给小陈:“别人有的你也要有!精仿表。”。次日酒醒后,小李知道昨天自己有点托大了。虽然心有悔意,不过也不好要回。于是,小李告知小陈戴好就行,但千万不能送人。七夕节当日,小陈不慎丢失了这块劳力士手表弄。两人发生争执,小李起诉要求小陈赔偿58000元。

  本案以女友小陈的败诉而告终。有人认为,小李的格局太小。既然当初说送给小陈了,哪能随意反悔呢?而且,当时在众人面前,你捡足了面子,搞得好像大方的不得了似的,随后由来要人家女孩子赔钱,真是两面都不亏了。

  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么,恋爱期间的这种礼物馈赠,到底应当如何界定?小李送给小陈的手表,丢了是否应当赔偿呢?一切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手表批发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吗?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小陈败诉,到底是何原因呢?

  对于出借物来说,借用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虽然只是提醒小陈不要卖掉,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妥为保管的义务。对于如此贵重的物品,小陈应当谨慎看护,其却在七夕节将其弄丢,所以理应赔偿小李的损失。

  小李的行为是赠予还是出借?所谓赠与,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予人转移的是所有权,而出借移转的仅仅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小李是打算将劳力士手表送给小陈,则其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小陈主张小李将劳力士送给自己的同时,已经明确表示了“别人有的你也要有”,所以其行为应当视为无偿赠予。

  还有人认为,在爱情面前,何必去计较金钱呢?难道一个女朋友还抵不过一块手表吗?劳力士又能怎样,丢了就丢了,再给她买一块不久行了。这样的做派,以后哪个女孩子还敢和小李谈恋爱呢?对此,您怎么看呢?

  “劳力士手表是借给你戴的,你凭什么不赔?”浙江宁波,女子小陈和男子小李在酒吧相识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故地重聚。旁边桌上的女生收到了男友众多的名贵礼物,小陈那颗平静的心再也压抑不住寂寞,于是向小李提出是否也要向自己表示一下,而同来的朋友也跟着起哄。

  关于赔偿的价格问题,经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以此为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原物的购买发票价扣减相应的折损后确定,不过劳力士手表未必会折损,反而可能会升价。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交物价鉴定部门对价格进行鉴定。

  小李对此不予认可,他的意见如下:1.赠送手表纯属酒后意识不清醒而为之,次日已经向小陈表明了态度;2、将手表送给小陈戴是因为要撑面子,并非其本意,自己的真实想法就是借给她戴下而已;3.手表本来就是家人送给自己的,本身有着特殊的含义,不能再随便送给他人。

  小陈认为,小李愿意送手表,自己也愿意接受,从手表戴在手上开始,手表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动。而且,次日自己即表示要归还,小李却说让自己继续戴。因而,自己对该块手表享有完整的处分权,至于是送人还是丢失都在处分权的范围内,小李无权向自己索赔。

  也有人认为,小陈的虚荣心太强了。看到别的女孩收到礼物,自己心里不舒服就去讨要,一点自尊都不要了。何况,劳力士男表戴那么大个,戴在你那小手上合适吗?戴上那块表时,你就应该想到男友会不会找你要回。所以,小陈也是自作自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亦不能由此推导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虚假,所以小李的醉酒主张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他关于出借的观点还是有证据支撑的。在两人的聊天记录里,小李一再叮嘱小陈不要将手表卖了。况且,发现手表丢失后,小李第一时间就和小陈协商赔偿的事情。由此可见,小李的本意是出借而非赠予。而小陈则坚持手表是小李送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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