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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浏览量:991 | 时间:2021-04-22 14:12:57


  本案难点主要是对侵权商品所属组别的判定,以及对“SANTAKUPS”标识与SANTAK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办案单位从商品功能、用途和说明分析,对商品近似作出认定;从商标的构成和实际使用形态分析,对商标近似作出认定,有理有据。此案历经3年,经过复议、诉讼等程序,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查处李承璇生产侵犯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此案涉及海南省内多个市县,如何在第一时间控制局面,固定证据非常关键。海南省工商局创新办案机制,以微信工作群为平台,统筹协调安排全系统执法力量,同步出击,从销售环节入手,层层深挖,最终一举端掉制假售价窝点,斩断一条售假链条。2016年,海南多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省局统一指挥下,开展跨地域执法协作,从商品销售端一直查到生产窝点,查清了生产、加工、组装、销售整个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经营链条,实现了“全链条打击”,充分发挥出商标行政执法主动出击、集群作战、便捷高效的特点,值得各地借鉴。

  当事人李承璇于2016年1月中旬在向虎处购得375公斤原酒,在刘涛处购得玻璃瓶、瓶盖、外箱等,在龙马潭区柏香林农贸市场购买了塑料漏斗、酒提、橡胶锤等工具,然后组织家人利用已采购好的工具、原酒和包装材料,手工生产、包装成品酒120件,品名为“内部接待酒”。该成品酒所采用的呈突破性截面切割瓶型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瓶型、颜色完全一致;酒瓶截面印制的角星图案标志,LAO JIAO NEI BU JIE DAI JIU、一号窖池酿制、内部接待、老窖等,与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酒瓶瓶身的标志字样相同近似,且瓶盖、盖身上印制图案颜色也与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内部接待酒”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泸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内部接待酒”115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株洲市工商局查处南洲新区石油销售公司侵犯中国石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联合国青年峰会”“联合国”“United Nations”字样以及包含“United Nations”字样的峰会徽记和联合国徽记,极易让公众误以为该峰会由联合国授权举办,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陆某2014年12月通过微信结识了位于广州的假冒品牌手表供货商“彬仔表行”,将其加为微信好友,随即陆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彬仔表行”发布的侵权手表图片及相关说明介绍。陆某根据微信好友的需要,向“彬仔表行”购买假冒品牌的手表,通过物流快递向微信好友实施货品配送,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至案发,陆某共实施销售成交85笔。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电话询问买家,查明陆某手表的成交价为400元至1000元之间。陆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扬州工商局于2016年6月3日将此案移送给扬州市公安局侦办。

  2016年3月9日,中国石化销售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反映株洲县南洲新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在罩棚和品牌立柱上使用侵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保持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年共查处商标监管案件28189件,案值3.5445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侵权假冒涉嫌犯罪案件293件,涉案金额1.6亿元。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备受公众关注、影响力大、典型性强,对基层商标行政执法具有指导和启发意义的重大案件。

  北京市丰台工商分局查处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侵犯brother商标专用权案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传统类型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在中国可获准注册并得到保护。历经十余年行政审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颜色组合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也日趋清晰,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通过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引导消费者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件,执法机关依法准确认定并作出处罚,为查办此类涉及非传统类型商标的案件积累了经验。

  自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并正式允许立体商标注册申请至今,立体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已走过16个年头,实践中涉及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与普通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的侵权认定更为复杂。白酒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日常消费品,侵权假冒白酒危害性较大。本案办案机构从多个方面综合比对,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净化了酒类市场环境,体现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事人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组织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他宣传资料、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收入600余万元。

  经查,幸福铝材文字商标注册号为4984004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6类,注册日期是2008年10月14日,2013年12月13日依法转让至湖北省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幸福及图商标注册号为12860721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6类,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1日。但是,2015年10月29日,商评委发出关于第12860721号增幸福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铝、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当事人谭晓军与增幸福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夫妻关系,对该商标被部分宣告无效的情况应当清楚。当事人谭晓军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巫山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6.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微信每月活跃用户数量平均达8亿。由于注册成本低、交易隐秘等特点,微信平台成为售假重灾区。一些人以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通过红包交易不过是个人的“小买卖”,因此肆意销售各种侵权假冒商品。此案给微信商户敲响了警钟:微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通过微信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调查初期,当事人提供了增幸福及图的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声称自己系合法使用商标。随着调查深入,办案人员取得了关于增幸福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这一关键性证据,而且经过核实,确认增幸福及图商标注册人并未就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评裁定已生效。此案提示执法人员在查办侵权案件时,要注意核实涉案商标的状态,包括注册时间、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以防控执法风险。

  当事人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注册BROTHERJET商标,因与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81663号brother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办公室用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上的注册申请。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在未经brother商标权利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劳力士水鬼N厂,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擅自使用Brother+图+Jet、BROTHERJET、brotherJet三种标识。

  ,在加油站员工制服上使用 ,在品牌形象立柱上使用 、等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2016年3月18日,株洲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责令其15日内撤换上述标识。5月26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仅将罩棚上 、两个标识中的“省中”“一中”予以去除,品牌形象立柱上“快捷”的“捷”字加以遮盖,员工的制服因季节变换不再使用,但 标识中的图形、中的“一中石化”两个标识并未改正。精仿表!2016年6月29日,株洲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7月15日举行听证会。201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加油站核实,确认当事人已清除全部侵权标识。

  此案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中,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当事人开展指导、约谈并宣讲商标法律法规,促使其积极整改并接受处罚。执法人员还积极指导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鼓励、引导其走创立自主品牌发展之路。案件查处后,株洲市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侵犯“中国石化”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当地多家非国有加油站使用与中国石化相关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查处,共查处侵权加油站23家。

  2013年12月,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举报广州山特公司侵犯商标权。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不间断电源产品上享有SANTAK、山特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发现广州山特公司不仅企业字号与自己公司的字号、商标相同,而且销售SANTAKUPS品牌的不间断电源产品。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加强了商标行政保护的区域协作,分别在天津、合肥、广州召开了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区域的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座谈会。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工商部门签订了《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此案是备忘录签订以来,京冀两地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协调行动最快、查扣侵权产品最多的一起案件。从加工车间至存储仓库,从成品包装至印制材料,包装、灌装、仓储等生产线全部被查扣,一条商标侵权制假生产线被彻底捣毁,展现出区域协作执法的效率与威力。权利人特意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天津正通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加油站试运行,未经黄红条指定颜色商标注册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许可,将上述颜色组合使用于加油站的顶棚、加油机及办公经营用房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还在其6台加油机上使用类似贝壳的红黄色图形标志,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的G964925号贝壳图形商标近似。

  2016年6月,海南省工商局商标局组织各市县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查处涉嫌侵犯宗申注册商标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乐东等6个市县工商局办案人员查封的实物及台账、发票、收据以及对经销商的询问调查得知,涉嫌侵权车辆全部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王登山供货。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采取蹲点守候,逐街、逐店、逐厂区展开排查,找到集生产、加工、组装、销售于一体的制假售假窝点厂房。经清点统计,该案查扣的涉案车辆、零配件物品案值约78万元。由于当事人王登山涉嫌制假售假且案值较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海南省工商局决定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016年3月10日,株洲市工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株洲县南阳桥乡南岸村开办的加油站的罩棚上使用 、

  2016年2月,江苏省扬州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广陵区陆安康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所谓江诗丹顿百达翡丽、劳力士等国际知名品牌手表52块,标注的售价与正品相差极为悬殊,店主陆某无法提供腕表的合法进货凭证和相关授权证明。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一直是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也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本案执法人员及时执法,在查处行动中最大程度地搜集到侵权商品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后续的侵权认定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在办案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准确认定,严厉打击了妄图打法律“擦边球”的违法行为,受到权利人好评。

  房山工商分局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9694桶美孚系列润滑油、6125桶壳牌系列润滑油、1922桶长城牌系列防冻液、282桶长城机油、916桶蓝星不冻液进行暂扣。经权利人鉴定,上述18939桶润滑油(含防冻液)为侵权商品,涉案金额256.135万元。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房山工商分局将此案移交房山公安部门。2016年11月22日,房山公安分局予以立案,目前调查取证完毕。

  2016年1月15日,重庆市巫山县工商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个体工商户谭晓军经营的门市进行检查,高仿表,现场发现其销售的增幸福牌铝材包装、字体与湖北省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幸福铝材商标极为相似,并突出使用“幸福”两字。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封存。

  当事人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加油站的品牌形象立柱使用 、在加油站罩棚上使用 标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株洲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更好地展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成就、执法水平和效率,普及商标法律法规,震慑违法分子,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合本报开展了2016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推荐和评选活动。经过各地推荐、筛选核实、网络投票、专家评议、最终审定等环节,选出以下典型案例,现予公布,敬请关注。

  接到举报,天河工商分局对广州山特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上标有SANTAKUPS标识,其中“SANTAK”6个字母为红色,后面的“UPS”3个字母为淡黄色。经分析,该分局认为“UPS”为“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的缩写,是不间断电源的通用名称,广州山特公司在使用SANTAKUPS时,故意突出使用“SANTAK”部分,是对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该分局对广州山特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州山特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随后将申请材料转由广州市工商局处理。在广州市工商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广州山特公司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败诉后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案历经3年,最终在2016年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定音。

  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查处山特公司销售侵犯SANTAK商标专用权不间断电源案

  本案为新《商标法》施行以来,上海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典型大要案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执法机关立足商标监管职能,充分运用国际条约精神和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禁止他人擅自将国际组织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此案行政处罚有理、有力,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规范了商标使用秩序,严格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同时达到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树立了法治权威。该案的成功查处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各级领导的肯定。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房山工商分局商广科接到投诉,称在该区有两个制售假冒润滑油的窝点,其外包装来自河北省任丘市一个生产润滑油外包装的黑工厂,数量较大。房山工商分局与任丘市工商局两地工商一起行动,在房山发现一个制造假冒润滑油窝点和一个存储假冒润滑油仓库,在任丘市梁召镇东江村发现一个制造印刷假冒润滑油外包装的黑工厂。

  丰台工商分局经认真分析,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打印机与brother商标核定使用的打印机商品为类似商品,当事人使用的三种标识与brother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权行为。丰台工商分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用Brother+图+Jet、BROTHERJET、brotherJet等标识的打印机11台,并罚款276.57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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