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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浪琴牌手表和黄金手链 宁夏高铁开通运行以来首例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浏览量:653 | 时间:2021-07-18 03:16:43


  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乘坐高铁盗窃一案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了解,该案系宁夏高铁开通运行以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首例高铁运输中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4日,二被告乘坐由上海虹桥发往银川的G3171次旅客列车时,在同车厢乘客毛某下车抽烟之际,发现其手包放置于座位上,且无人看管,便动起了歪心思,将其窃取。王某某、林某某翻看后,发现包内装有一块手表,一条黄金手链、汽车钥匙及银行卡等物品,后将便于携带的手表及手链取出,藏匿于前排座位背靠口袋内,手包和其他物品藏匿于座位与车窗夹缝处。毛某上车后,发现其手包不见随即报警,乘警在询问同乘人员时,二被告均假装不知情。到站后,王某某将手包及手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在座位下面,手表和手链藏于鞋中带下车。高仿表,经鉴定,二被告人盗取的手表为浪琴牌,价值为13000元,黄金手链重6.1196克,价值为2447.84元,其他物品价值1600元。被抓获后,二被告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原标题:盗窃浪琴牌手表和黄金手链 宁夏高铁开通运行以来首例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047.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手表批发归案后,二被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应当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均系初犯、偶犯,且被盗财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当庭宣判,二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并为自己一时糊涂盗窃行为后悔不已。(宁夏日报社记者张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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