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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美杜莎:性侵受害者的困境与反抗

浏览量:397 | 时间:2022-04-30 03:18:39


  纽约,曼岛下城区,收集池(Collect Pond) 公园中央,美杜莎赤身裸体,一手持剑,一手拎着珀尔修斯的头颅。“提着珀尔修斯头颅的美杜莎”,这座雕塑作品足有两米高,美杜莎标志性的蛇发垂在脖颈一侧,她拎着敌人尸首的胳膊消瘦,隐约显出肌肉的线条与用力时突出的青筋。

  前方,街对面,纽约刑事法庭,前好莱坞知名导演韦恩斯坦就在这座法庭里接受审判,韦恩斯坦因三级强奸罪,被判一级性侵害罪,在纽约州被判处23年监禁。

  美杜莎的故事,是性侵受害者、甚至女性群体的缩影:她在自己日常生活工作的环境里,被当作性资源剥削;职场、法律与社会却未必会支持她、帮助她申明正义,反而指责她、边缘化她;社交媒体中传播的故事缺少她的视角;施暴者则全身而退,得到了集体、系统性的包庇。

  虽然“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相关事实还有待警方进一步的调查和公示,但我们不妨思考:在性侵案件的审理中,为什么性侵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利的一方?女性在公共领域与司法程序中还面临哪些不平等的待遇?在西方文化中,神话人物“美杜莎”的形象常被引申为受到性侵害的女性。本期“读刊”追溯美国对于性侵案件的社会抗争和司法改革历程,呈现作为性侵受害者主体的女性所遭遇的结构性困境。

  关于美杜莎的身世,流传最广一版,出自奥维德《变形计》。斩首蛇发“怪物”的“英雄”珀尔修斯凯旋后向人们讲述美杜莎的身世:海神波塞冬在雅典娜神庙强暴了美杜莎,愤怒的雅典娜惩罚美杜莎,将她曾令人欣羡的秀发变作蛇头;美杜莎从此不得见人,因与她对视的都将化作石头。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罗翔著,云南人民出版社果麦文化,2021年1月。(关于本书的更多内容,详见“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

  几个世纪以来,文学艺术作品不断重现珀尔修斯的英雄事迹,美杜莎重复着她受害者的使命。其中知名的有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切利尼的雕塑,“珀尔修斯举着美杜莎的头”。受切利尼启发,阿根廷艺术家Luciano Garbati于2008年完成他的雕塑作品,当时他只是为了寻求新的艺术表达,本无意传达女权信息。时隔12年,在#Metoo运动艰难推进之际,脱离作者之手后,这座雕塑被重新阐释、赋予了全新的意义。这座新“美杜莎”成为#Metoo运动的一个注脚:美杜莎作为性侵的幸存者完成了复仇,更重要的是她切断了男“英雄”前来结束女性生命、替女性讲述她的遭遇,夺取女性话语权的可能性。

  在受害者不断被迫回忆、陈述事实经过时,复刻手表重新经历她受侵害的过程;与此相对,也可以说这是给男性赋权的过程,他得以反复确认自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彰显,他切实调用了权力控制了他人。与此同时,作为当事人之一,女性的叙述、情绪、感受与记忆,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轻易被驳回、消解——“她太情绪化了,她的判断受了影响”,“她不够情绪化,她不是一个‘真正’受害者应有的样子”。

  职场作为相对公开的场合,理论上,性侵害应更能被识别和指出。遗憾的是,职场中往往有复杂的权力交叠,在这里我们或许会看到男性的性别身份和高职位的权力出现了高度重合。简单来说,即,掌握权力的管理层由男性统领、且男性占据大多数。

  在性侵害这一问题上,女性个体与群体承担了不合理的重担,她们被要求付出额外的劳动力来解决、或者说掩盖,这一以她们为施暴对象的问题。这种要求转移了问题的焦点,再一次的,女性的诉求没有得到回应,反而,她们被抛出去,成为解决问题的代价。比起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她们被要求做一个不可能成为受害者的人,在日复一日的日常生活中,自己学会在自身周遭筑起铜墙铁壁。

  性侵案件中,原告往往也是主要证人,这个时候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于判断事实较为重要。然而,对于“谁更可信”的考量,轻易沦为对于女性的道德审查。特别是在法庭“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中,她的过去与现在都会被解剖呈现在法庭上,庭下既有陌生人,又有她的被告。她的人际关系、她的感情经历、她的性取向、她的性格、她的工作状态、她的日常行为举止——她作为人的存在被拆解为一个个潜在可供攻讦的对象。

  每一次性侵害案件开庭,无数沉默的受害者都在观看,公检法是否能真正伸张正义、社会与媒体中是否会宽容施暴者。如果反抗的人少,那么进一步的,“羞耻”感,对于少数勇于站出来的受害者的奚落和羞辱就可能更激烈——换句话说施暴者群体得到了不断的纵容。在这样的循环里,受害者发现从性侵害事实本身、到报警、上诉、拿到判决,她会遭遇重重关卡,每一道都在质问她作为人的合法性与作为女性的道德;她可能还同时意识到,要在拿回正义的同时维持生活、继续工作、维持母亲、妻子、同事的身份,几乎不可能。

  在美杜莎的故事中,波塞冬不需要出面自我辩护,他不需要说“这件事情没有发生”或“我是无罪的,这是知情同意的性行为”——男性天然地被免责了,证明事情发生与否的责任与努力转嫁到了受害者头上,她需要不断地自证,哪怕她什么都没有做。

  波塞冬在美杜莎工作的场所对她犯下强奸罪,雅典娜没有追责波塞冬,反而指责美杜莎“丧失贞洁”、“玷污”雅典娜神庙,剥夺她的美丽、切断她与社会联系的一切可能;珀尔修斯讲述她的故事作为自己英勇事迹的一部分——犯罪的波塞冬,事前事后都隐身了。

  拖垮受害者的,往往不单是法律程序本身。性侵害报案率如此低,一个原因即是“羞耻(shame)”,2007年的一项研究表明,75%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感到羞耻。社会学上认为,“羞耻”源于人对于自己可能失去社会联结的恐慌。这时候我们看到一个女性面对着艰难的抉择:当她看到法律与社会舆论对于受害者都是不利的,那么她站出来反抗,就可能被家庭抛弃、被朋友疏远、被单位辞退甚至无法再回到职场——也就是说,她们清楚地知道报案、上诉,可能会让她成为且只能成为“耻辱的”受害者。当发声与反抗的代价可能是她的人生,那么能站出来的只是不得不“勇敢”的少数。这种勇敢本不是必须的,一个走在路上被违规机动车撞伤的行人不会觉得自己必须“勇敢”、有同归于尽的勇气才能去走法律程序。

  一方面,在性侵害案件中,女性成为了焦点,遭受全方位的审视——仿佛她是如此重要、如此全能,她有义务在异性恋关系中承担女人和男人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在审判与定罪过程中,女性、女性的意愿又微不足道——她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认可,而大部分施暴者很少甚至几乎不遭受任何责罚。性侵害作为“侵害”的一种,性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这些犯罪的本质被轻易遮蔽了。

  性侵害的幸存者会改变她们的生存模式,以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危险的环境。比如携带防身器具、准备好紧急呼救按钮和联系人、给住所增加防盗措施等等——或者说即所谓的“保护好自己”。于是我们看到,女性被要求作为幸存者生活,而同时,大部分女性已经在这么做了。换句话说,社会和法律实践告诉女性,它们对于施暴者无能为力,防治与惩罚施暴者的责任被推给了女性个体。

  在女权主义浪潮、法律界、社会活动人士等多方力量的努力之下,美国司法改革中,区分性同意的边界由“拼死抵抗(to their utmost)”,逐渐到目前的施暴方以言语、自身的身份地位胁迫受害者,或乘人之危、利用受害者意识不清醒的状态进行侵害均视为受害者不同意、无能力同意。在一些州,又进一步推行了“肯定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的概念,即通常所谓的“是才意味着是(Yes means yes)”;比如在加州,“同意”,指当事人“行使自由意志,在行为和态度上积极合作(positive cooperation in act or attitude pursuant to the exercise of free will)”。

  通报公布之后,很多关注事件的公众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涉案两人均被定为涉嫌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两人均准备了避孕套,是否可以认为两人想要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未遂?不少网友也在评论中感叹,光有站出来的勇气还不够,性侵受害者实在太“难”了。此外,警方通报中的事件细节多处与报案女员工的描述不相吻合,这让此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灌酒”、“破冰”等“游戏规则”中,尽管这些未必合理,但是在工作环境下,在高位的权力拿到了绝对话语权,制定不合理规则之外,他还决定了谁可以进入、继续游戏,谁会被踢出游戏并可能遭到报复无法参加同类型游戏。一个女性个体,在其中或会发现,如果想要发挥自己的职业作用,首先、必须要忍受自己作为女性被歧视与剥削。如果她进行反抗,她可能被认为是“破坏规矩”的罪人,而非是指出问题、矫正歪曲的规则的勇士。当她开始抗争的时候,抛开她的隐私权、人格与尊严不说,她的生计可能先出现问题:她可能被开除,同时,她的遭遇未必会受到保密或保护,也就意味着她在之后找工作的路上会被进一步歧视和拒绝。

  8月14日,济南公安通报了“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最新进展: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济南华联超市张某两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报中也对部分事件细节进行了还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种情况下,职场的社交、晋升等游戏规则,则有可能以男性视角为男性行方便而贴身定制。美杜莎的寓言中,侵害发生时,美杜莎在神庙中执行她作为祭司的工作职责。在近日的阿里巴巴事件中,当事人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然而,她们的职业身份轻易被忽视了。她们被作为性资源,随时接受审视。居于高位的人如果认为自己有随时随地施暴而不承担后果,那么可以说,女性在他们的眼里或只有“此时此刻”可以掠夺剥削与“暂时”尚没有剥削条件的分别。性侵害只是职场霸凌中非常普遍又极其恶劣的一种,侵害发生未必在于他“想”,而在于他“能”。一个简单的例子,工作任务结束时,未必须要工人加班,但是“加班”、“定时打卡”、“扣奖金”等等可以作为最简单有效的控制、打压工人的手段。而居于低位者发出的拒绝,其有效性或远不及掌权者的地位与权力带来的压制,发出拒绝的人又可以轻易被烙印为“害群之马”,遭遇离间与抛弃。

  现代法律中,对于“性同意”的定义经历了漫长的变迁,立法和执法中,常凸显女性的从属地位。如果追溯“强奸(rape)”的定义,最初是从财产权的概念中衍生而来。女性作为“性资源”存在,她不具备性自主权,或说她没有说“不”的权力,劳力士水鬼N厂更没有说“是”的可能性。女性在性同意上,是不可开口的傀儡。她的父亲、兄弟、未婚夫、丈夫、奴隶主,都比她更有权力决定她是否经历了性侵害。这一观念影响深远,直到现在很多地方在法律上仍没有把婚内强奸纳入性侵害范围内,婚姻关系默认女性让渡了性同意。

  相比起受害者的挣扎,施暴的成本低得多,同时性侵害的普遍性极高。即便经历了多年的司法改革,在诸多暴力犯罪中,性侵害案件报案率极低。以美国的数据为例,2018年,性侵案件报案率仅25%。每5名女性中就有1位经历过强奸或强奸未遂。过8成女性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性侵害。而从报案到最终走上法庭当庭对质,报案者希望渺茫:至多27%的案件能得到立案,而在这其中又最多有26%被告人能被定罪。强奸案中,超半数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如家庭、婚恋关系中等),4成为熟人强奸(如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比起这个庞大的沉默的受害者群体,“不实指控(false allegation)”的预估比率仅在2%-10%。

  性侵案件有时又被称为“He-said-she-said”,“他说对她说”的罗生门。她控诉发生了强奸,他辩解是双方自愿。大多数性侵案件中,施暴者与受害者并非陌生人。毕竟,一个人的多数时间都是生活在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完美受害者不可能存在,因为没有人活在真空,符合人们想象的“陌生人通过暴力威胁实施强奸”不足一成。在这个背景下,性行为中的同意(consent)往往是判定性侵害是否发生、是否成立的焦点。

  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斗争中,法律学者、女权主义者们常指出,性暴力是基于性别歧视的变体。如果考虑到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那么无论是“拒绝即不同意(No means no)”还是现在人们看好的“是才意味着是(Yes means yes)”,恐怕最终都无法切实、完全地保障女性的自主权。

  如果仅考虑个人有可能的遭遇,站出来的女性与保持沉默的女性,没有最优解。这或许也是为什么受害者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声,寻求联结,认识到彼此同在一个社群中,同为幸存者,并从中汲取力量。

  美国各州对于性犯罪定级与定罪有独立裁决权,韦恩斯坦在其他州管辖范围内涉事的案件,其他州仍然可以起诉:2021年7月,纽约服刑期间,应加州法庭的传讯,他被押送到洛杉矶,再次因性犯罪相关指控上庭受审。

  重塑美杜莎,重新叙述美杜莎作为性侵受害者与幸存者的经历,映照了女性在公共领域与司法程序中为公正而斗争的历程。

  但是沉默的、警惕而高度自我规训的行为,在真正面对性侵害的当时以及事后反而会将受害者推入更困顿的情境。而“保护好自己”,在性侵害如此普遍,受害者广泛,施暴者多是熟人的情况下,侵害发生的情景也遍布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包括各类职业场合,如在工位上、会议室内、酒席间、出差旅途中等等。除非人与人之间不发生任何交集,侵害可以出现在任何地点与时刻。

  而一旦公诉人决定起诉,报案人要经历长时间的拉锯战,彻底打乱她们的日常生活,她的工作、人际关系、名誉、经济状况、身心健康都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就经济损失一项,一次性侵案件给幸存者一生带来的损失平均超12万美元,包括医药支出、法律费用支出、暂时甚至长期的收入损失等等。

  上图为文艺复兴时期雕塑家本韦努托切利尼的作品“珀尔修斯和美杜莎的头”。下图为纽约收集池公园的美杜莎雕塑(局部)。珀尔修斯和美杜莎在后者的艺术呈现中调换了相对的位置。

  在女性不断发声的同时,比起唤醒人们对于受害者普遍性的意识,我们更需要的或是认识到,侵害者与施暴者可能是与我们朝夕相处的男同事、男教师、父亲、儿子、兄弟。女性本没有义务教育男性个体或群体。男性群体呈现的集体无意识,对自身性别权力缺少反思性,以及认为自身享受的性别红利理所应当,是男性自身需要克服的。他们或需认识到自己仅仅因为“男性”的身份,而得到的机会、利益,实际上有普适性,无论哪个性别得到这些都可以加以利用得到好处。同时,他们可能已经或有意、或无意中成为了性侵害的施暴者与帮凶。

  遗憾的是,能够站出来与性侵害对抗的女性,需要一定的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来源于一个人的经济地位相关:比如,拥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负担律师咨询、证据搜集、庭审;或是强有力的社会关系网络,亲朋好友、同事同行的一定支持;自身对于社会活动的参与度与敏感度,对于女性权益有一些概念。即便有了这些,我们也看到,最近一连串事件中站出来的女性,都要展现出“必死的决心”。然而,人与人之间的性格差异多有不同,如果要求女性柔美是一种规训,精仿表。那么一味要求所有女性敢打敢言,或是另一种歧视与对女性的额外要求。原本,一个人想要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者只是不受恐惧遮蔽,普通地工作生活着,成本不应如此之高。

  譬如,在性同意的问题上,令人担忧的是,无论怎样变革,男性理所当然地享受了不需要自证的权力:如果女性没有反抗,那么她就是同意了被侵害——如果女性没有说不,那么她就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如果女性在这一刻无论处于何种原因说出了“同意”这个词——那么是不是男性就可以自此拿着这道免罪金条肆无忌惮地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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